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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复决〔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9-18 11:19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540

    人:叶某某

被 申请 人: 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623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此案。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216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新乡市隆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存在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623日作出回复:该投诉需要现场核查处理,属于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执法层级,区局不再承担执法职能,建议向有执法职能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及联系方式,随后申请人拨打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热线,市局执法人员回复:需要区级市场监管局首先到达现场核查处理发现问题再与市级监督管理局联系,再由市级监督管理局提交给稽查大队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凭无执法处决权作出草率决定,没有依法办事,是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请求法制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1623日收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45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当日主动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处,退货退款、商品下架,因申请人在外地,无法进行现场调解,被申请人没有行政执法职能,因此,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存在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向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的途径。被申请人认为: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新编【202030号文件规定第三条:“职能转变:新乡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反垄断法等行政执法职能,以市场监督部门名义统一对市与市辖区市场监管领域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立案、强制、处罚等”和第七条:“市辖区不再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能的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1217日期施行”。投诉举报受理、行政检查、现场调查、立案查处是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法定权限,接收、办理区局违法线索移交是市局执法稽查科的职责,市局执法稽查科将投诉举报违法线索移交被申请人,悖离了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新编【202030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的途径是正确无误、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应尽的职责。

经查明: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隆隆食品官方旗舰店的一款玫瑰荔枝红茶,以该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投诉到12315平台。2021623日被申请人收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以不再承担辖区内行政执法职能、建议申请人向有执法职能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20201217日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新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编【202030号),根据第三条“职能转变。新乡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反垄断法等行政执法职能,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对市与市辖区市场监管领域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立案、强制、处罚等”、第七条“市辖区不再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能”、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1217日期施行”的规定,被申请人自20201217日起不再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职能,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时已没有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权限,不具有相应的受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因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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