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社会保险中心提醒:
已退休人员发生死亡、失踪、被判刑、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等情形的,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向所在管理单位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如果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养老待遇,属于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
1、退休人员(含供养亲属)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及时为其办理待遇终止手续。如故意隐瞒不报,并把多发的养老金据为己有,就属于冒领养老金。
2、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失踪的,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待出狱后再恢复发放待遇。凡是未按规定报备的,服刑期间所领取的待遇就属于冒领养老金。
3、退休人员出现多地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本人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确认只保留一地的养老待遇,其他待遇应于清退并终止。凡是隐瞒不报的,重复领取待遇就属于冒领养老金。
4、退休人员通过其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都属于冒领养老金。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新乡市社会保险中心将加大欺诈冒领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要求在期限内退回冒领养老金。对拒不退还的,社保中心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并追究刑事责任。
凡是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请本人或家属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