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救济渠道:
(1)城管部门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收到文书5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城管部门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对于处罚金额较大或处以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在收到文书5日内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城管部门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收到文书60日内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城管部门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收到文书6个月内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