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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依据和救济渠道
发布日期:2022-05-18 16:12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117

执法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救济渠道:

1)城管部门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收到文书5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城管部门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对于处罚金额较大或处以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在收到文书5日内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城管部门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收到文书60日内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城管部门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收到文书6个月内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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