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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卫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卫滨农〔2022〕19号)
发布日期:2022-04-05 10:43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2472

平原镇兽医站: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新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新乡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新农〔202210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22年卫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22年3月31

 

2022年卫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区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区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区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对全区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奶畜养殖场户可根据区疫控机构监测评估结果和免疫意见建议,逐级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按照国家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防控。

 

三、疫苗种类

 

“先打后补”企业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区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可根据免疫效果监测评估结果,自主选择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强制免疫疫苗,确定疫苗厂家另行通知。

 

四、免疫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

 

五、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区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负责组织非“先打后补”企业的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好强制免疫。卫滨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全力推进“先打后补”。卫滨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完善实施方案,切实推进“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开展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四)完善免疫记录。平原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平原镇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六) 评估免疫效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并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抽检结果。

 

七、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经费支持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102号)要求,对我省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省级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量、绩效系数等因素,测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县(市),市级参照上级办法将各级资金拨付各区,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欧迈防疫服务等。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疫苗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未实施“先打后补”的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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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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