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教育体育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机关工作高效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反对奢侈浪费,杜绝贪污挪用。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经费使用标准和范围,不得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不得虚列名目,随意开支。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年度预算计划,基财科汇总后编制教体局年度预算报局党组会审批,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
第五条 预算下达后,基财科要根据工作安排,按预算指标拟定每月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严格预算有效执行。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超出预算时,相关科室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财政部门追加专项经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所有资金,由基财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付本机关的一切款项,财务人员及时开具财务票据,登记入账。属于非税收入的项目做好结算,及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财政,属于代收项目的费用做好登记和结算工作。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机关当年的部门预算。各项支出所涉及的预算与计划、支出范围与标准、审批流程、支出核算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机关经费审批制度。所有支出票据内容、数量、金额等要素齐全,经办人、财务审核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手续完备后,基财科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支出票据遵循“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即经办人对发票及其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强化支出事前审批,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和手续。对大额支出实行“先审核、后审批、再支付”原则。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财务人员依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应按预算批复的用途、范围、标准执行,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挪用、浪费和转移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事项。各项公务活动支出采取转账、公务卡方式结算,规范、减少现金支付。
第五章 物品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物品采购预算与计划、采购活动、验收等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资产配置预算审核,从满足机关办公基本需求出发,从严控制资产配备数量和标准,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物品,严格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业务科室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供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间,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复后的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各科室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采购任务,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不予支付款项。
第十九条 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基财科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采购合同、正式发票、验收报告书等,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支付经费。
第六章 出差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人员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严格按照《卫滨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卫政财字〔2019〕6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差前须依据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文件要求,限定出差人员,依规填写出差审批单。领导签字后,作为报销依据。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产生的费用、超出出差路线或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单和有效单据,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严禁扩大出差人数、伪造出差事实虚报、冒领出差补助。
第七章 培训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培训费,是指纳入教体局年度部门预算的教师培训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管理。各科室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经费预算等),经局党组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报经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讲课费开支标准。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800元。
第二十八条 报销结算。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日程安排、正式发票、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实行非现金结算。
第三十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实行监督、通报制度,真正做到合规、合法,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遵照财务管理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对手续不完备的单据有权拒付、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