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人民路中段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住户和单位:
为改善旧城棚户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新政﹝2017﹞173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乡市城市规划,经卫滨区第十四届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人民路中段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改造。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人民路以南、城南庄七巷以西、规划路以北、军分区家属院以东区域。
二、征收人:卫滨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卫滨区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卫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由卫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项目指挥部及健康办事处依法实施。
五、被征收人:被征收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六、征收期限: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
七、征收房屋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新政﹝2017﹞173号文)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卫滨区人民路中段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执行。
望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公告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告颁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公告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卫滨区人民路中段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