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依据、程序、要件、事项、时限(新乡市)
发布日期:2023-05-05 11:27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872

一、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二、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程序:

1、受理报件。行政事项服务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转规划科。

2、科室审查。规划科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对报件进行审查,组织有关科室进行会审。

3、有关科室会审。规划科根据会审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4、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5、局长审定。局长签署审定意见。

6、出具意见。局长同意后,出具预审意见;需要报省厅或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出具初步预审意见。

7、报批。将初步预审意见按照审批的权限分别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三、要件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单位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县(市、区)国土局对项目用地出具的初审意见;

5、项目拟占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彩图,加盖县(市、区)国土局公章;

6、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承诺函;

7、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如不占用耕地则不需要);

8、征地补偿资金落实承诺函;

9、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局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3、9、10项材料。

四、事项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时限

1、审查时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2、有效时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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