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岩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中医康复理疗人员规范化管理培训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我委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一、行业准入资格及资格证管理制度
一是开展康复类医疗活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是从事中医康复类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每年度举办的全国统一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取得人社部卫生系列的技术职称后,可从事中医康复诊疗活动。持有人社部门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有的按摩(培训)证(或保健按摩证)的人员为职业技能人员,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康复诊疗活动。近年来,为保障人民群众就医质量及生命健康安全,我委也在持续加大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二、培训机构资格审查及帮扶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中医药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强化中医药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开展中医康复方案和技术规范研究,积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康复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及帮扶力度,促进我区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切实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康复医疗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