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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6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0-19 10:28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3729

尊敬的贾霄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老旧小区安装充电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我市在2016年出台了《新乡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新政办〔2016105号),明确规定:加快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规划局、市发改委、新乡供电公司)。我省又在2020年出台了《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豫政办〔202030号),明确规定: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同时文件还对政策支持和奖补机制提出了补充说明(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目前,我市还未出台最新的相关政策和推进措施,待市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后,我区将按照政策要求,抓好落实,积极推进。

再次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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