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新坤,男,身份证号:410721XXXXXXXX5037,中专学历,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人,于2020年9月自愿参军入伍。其入伍后,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生活和管理等为由拒绝服兵役,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经部队、区征兵办和其家庭主要人员三方多次教育、劝说,仍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除名处理。炎新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事实。现依法对炎新坤给予以下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人社部门不得录用(聘用)其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自本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国(境)、复学或者升学,公安和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自本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银行等金融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四、依据《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对炎新坤处以四万五千六百元罚款(按照卫滨区2019年义务兵优待金两倍执行),罚款于本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上交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新乡市卫滨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工行卫滨支行,账号:1704020119064068653)。如当事人逾期拒不执行,依据《行政处罚法》提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将炎新坤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军地联合惩戒,由公安机关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和户口簿“兵役状况”栏永久标注 “拒服兵役”字样。
六、将处罚决定通告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由区委宣传部在全区主要新闻媒体平台发布公告,公布其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