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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卫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发布日期:2020-03-02 10:08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2053

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市卫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新乡市卫滨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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