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河南十月如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MA453G6G81
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中同大街国际购物公园1号楼东数第五套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阳
河南十月如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公示期满后在河南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程电子化平台提交了简易注销申请;11月11日,我局依法对该企业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
2019年12月30日,刘纪芳(女),身份证号:410782197506291580,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河南十月如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理由称,其已于2019年9月24日向卫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当时劳动仲裁委员会让国庆节后再去立案;2019年10月21日,其发现河南十月如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网上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10月23日,在网上提出了注销异议。
经查:2019年10月23日,利害关系人刘纪芳收到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卫滨劳仲案字(2019)第14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内,向河南十月如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栏的异议信息内做了债权债务未结清的留言,2019年11月8日,河南十月如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有债权债务未结清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通过全程电子化平台提交了简易注销申请。
我局认为,河南十月如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有债权债务未结清的情况,于2019年9月24日,全体投资人出具承诺书,并加盖该公司公章,做出虚假承诺,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属于隐瞒真实情况,违背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及“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一款第五项: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第二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经局办公会研究做出以下决定:
1、撤销河南十月如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1日的简易注销登记。
2、将该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
河南十月如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91410703MA453G6G81):
经查,你单位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决定,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如对本决议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核实。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卫滨区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