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编委〔2020〕1号
中共卫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取消和调整区政府部分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平原镇、区城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文件精神,以及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和承接行政职权事项 8项。其中承接的5项,取消的3项。
附件: 关于取消和调整区政府部分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1).rar
中共卫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