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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和保留基层出具证明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10-29 14:43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1162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各类证明,切实解决群众、企业“办事难”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取消市、区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169项证明,同时保留15项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一、实行市区一张单
  此次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适用于新乡市及四个市辖区,
  市、区同步取消,确保新乡市民在市城区范围内办理同一事项依据同一标准,破除申请人被两头“踢皮球”等问题,实现“市区一张单,全城通办”。
  二、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本着为民服务、便民利民的理念,改变原有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由“重审批”转为“重监管”,将限制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逐步取消,真正做到手续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切实减轻群众、企业办事负担。
  三、严格承接落实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制定落实措施,确保不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可通过系统内部核实、部门函询、申请人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处理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需部门函询、主动核查的内容,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调查,至迟当日内回复,不得出现推诿、推脱责任影响办事效率和增加申请人负担的情形。
  四、减轻基层负担
  对保留的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出具的15项证明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各基层组织要规范办事流程、加强实地核查,确保证明的事项、信息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证明事项,基层组织将不再出具,也不得作为办事的前置条件。
  五、服务异地办理
  此决定公布后,我市居民到新乡市、区以外的地区就业、学习或生活等,所在地要求提供我市已取消证明的,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继续开具证明,为群众、企业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六、实施动态调整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部门职能变化、信息共享等原因,需要进一步调整证明事项的,各部门要按照程序报市审改办(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设证明。
  七、强化监督问责
  各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责任,对取消证明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对已取消的证明变相设置门槛或以更换名称等其他形式继续要求申请人提供。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市编办)对清理规范证明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基层出具的证明事项目录.xls

新乡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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