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振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振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吨电池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卫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2、噪声:高噪声设备要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3、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建成后,须规定程序和标准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