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立区、名牌强区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立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卫滨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长质量奖”评审原则
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单位自愿申请、不增加单位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卫滨区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奖励,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单位不超过2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 质量奖评定条件的,质量奖可以空缺。
二、申报对象
2016年卫滨区“区长质量奖”申报对象为卫滨区行政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单位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卫滨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和社会贡献。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连续三年经区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3、近三年国家、省、市、区产品或服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4、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或因企业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投诉的;
5、近三年内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评审标准
(一)“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
(二)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以保证“区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五、申报时间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向“区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卫滨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2、依据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编写的自我评价报告(3万字以内);
3、在申报表和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需单位提供,以及单位自身认为应提供的证实性材料;
4、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表(2013年至2015年)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纸质文档一式4份,电子文档一式1份);
(三)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完整、清晰、整洁;报送的纸质文档统一使用A4纸打印。
七、其他事项
评审办公室设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人:臧润泽 李桂梅
联系电话:5061366
联系地址: 科隆大道436号
电子邮箱:xxwbzjfz@163.com
附件:《卫滨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