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和任期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力,同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义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应当在常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名额
全区今年计划选任人民陪审员9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75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15名,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保险、医学专业背景人民陪审员2名。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有时间和精力保证按时从事陪审工作;
6.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五、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1.随机抽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请于报名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请于报名时间内进行推荐。
(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受理异议的部门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六、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 。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卫滨区司法局基层股;
地址:新乡市平原路国宇大厦北侧怡园小区临街楼;
联系电话:0373-2055148。
(三)报名时需提交材料如下: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可登录卫滨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现场领取并填报;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经现场审核后返还。
卫滨区司法局 卫滨区人民法院
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