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
发布日期:2024-07-16 11:48 信息来源:管理员 访问量:7803

一、政策依据

《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新科〔2018〕43号)

二、专项定义

专项是突出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突出对整体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系统性的创新,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的重大科技项目。

三、专项分类

专项分为重大产业化专项、重大创新活动专项、重大开放合作专项。

1.重大产业化专项:以域内企业为主体,以重大创新产品研制及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为目标,通过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创新资源汇聚和一体化组织实施,形成产业化能力,整体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集群的影响力。

2.重大创新活动专项:以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为主体,突出解决全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难题,通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形成原创性重大技术成果,并在域内进行技术转移及示范转化。

3.重大开放合作专项:以域内企业为主体,通过对外开放及深度对接合作,引进域外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的优秀科技成果,在域内迅速实现工程化或产业化目标,发展壮大新乡市的主导产业。

四、申报对象

在新乡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和条件的单位。

五、申报条件

1.在新乡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单位。

2.具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研发条件和能力,或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措施得力,有助于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4.能够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市财政资金的3倍。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项目研发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

5.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应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6.已承担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尚未验收的企业(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重大科技专项。

六、申报流程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供所需附件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市科技管理部门集中受理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市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直接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

七、资助方式

根据专项的项目规模和投资额度,市财政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核定项目经费支持额度和年度支持经费。单个专项经费支持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经费总额。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拨付项目经费。

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取得预期成果并按规定程序通过评估、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八、申报时间

以新乡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九、联系方式

区科学技术局 0373-282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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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政法委书记 张胜利 18637381573

信访局局长 任中安 135034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