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发布日期:2024-07-13 11:10 信息来源:管理员 访问量:5765

一、政策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三、申报条件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办理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

3.合同文本原件一份。

四、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通过登录“技术合同登记网

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admin/login”进行信息填报。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民中心科技局窗口直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及时报送新乡市科技局成果科。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新乡市科技局成果科作出准予确认决定。

4.送达。市民中心科技局窗口发放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五、优惠政策

被认定的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合同,可依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0〕86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可享受

1.《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对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关于印发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2号),对本市企业购买市外科技成果并在新乡转化、产业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一次性给予2%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将奖励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

(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政策(500万内免,500万上减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不免,买方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免税,买方不抵扣,买方加计扣除)。

(三)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六、申报时间

工作日均可

七、联系方式

区科学技术局 0373-282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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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政法委书记 张胜利 18637381573

信访局局长 任中安 135034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