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豫商贸〔2022〕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市外贸产业发展,减少企业出口退税等待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试运行一年。
第三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风险共担”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总体可控 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二章 运行方式
第五条 市财政注资1000万元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用于银行向应获得而暂时未获得出口退税款的外贸企业发放专项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为提升财政资金运转效率,首期注入100万元,视资金运转情况合理调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新乡平原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平投公司”)作为新乡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口退税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资金托管。平投公司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出口退税资金池的具体运营管理。平投公司将资金以专户形式存入承办银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协议到期后,负责收回出口退税资金池本金。办公机构的工作经费可以从托管期间资金的利息中支出。
2.负责出口退税资金池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3.负责资金划转。对经市商务局核准后的补偿申请,在专用账户上进行补偿资金的划转操作。
4.负责资金核算对账。平投公司负责资金日常核算对账工作。
5.掌握承办银行出口退税信贷产品的运转情况,对承办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资金池业务的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
6.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出口退税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
第七条 市商务局确定1-2家银行为出口退税资金池专项贷款(以下称出口退税贷)的承办银行。资金池的资金存放于承办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第八条 应获得而暂时未获得出口退税款的企业,可向承办 银行申请出口退税贷。承办银行要根据出口退税企业的实际需 求,设立适合的专门信贷产品,开展出口退税贷业务。
第九条 承办银行须承诺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
(二)承诺对注入银行的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放大10倍向出口退税企业发放贷款;
(三)专门信贷产品的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
(四)有能够为出口退税贷业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 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十条 单笔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预申请出口退税金额的 90%以内,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使用期限为3个月。申请退税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还款。
已取得海关报关单,未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企业,贷款利率按 照承办银行发布的出口退税贷款利率的70%计算。
已经税务部门审核,取得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未拿到退税 款的企业,贷款利率按照承办银行发布的出口退税贷款利率的 50%计算。
第十一条 使用资金的企业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退税的,在收到税务部门不予退税通知书后,10日内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承办银行按第十条规定发放的出口退税贷款,由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分别按照已取得海关报关单、未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企业贷款和已经税务部门审核,取得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的企业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30%、50%给予贴息。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出口退税贷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的进出口企业,在税务部门进行出口退税备案,同时在银行设有出口退税账户。
(二)生产型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商贸型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常经营半年以上,近三年无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三)已有一定出口业绩,上年度不少于5单出口业务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新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已办理正常收汇和3次出口退税业务,且财务管理体制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
(四)银行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类及以上的外贸企业。
第四章 资金池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向银行申请出口退税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情况,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门财务人员、是否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真实,不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行为;资金池资金使用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不挪作他用;按时清还本贷款和利息;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财政政策等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提供企业的出口退税备案登记表。
(四)本批次出口退税业务的海关报关单。
(五)承办银行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对企业申报材料 要件是否齐全、真实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资金回收
第十六条 承办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得放松对贷款的管理,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暂停直至终止其承办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承办银行要求补偿的案件,经市商务局核准后,平投公司应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 承办银行在出口退税贷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所提供的贷款发生损失的,贷款利息损失由承办银行自行承担,出口退税资金池补偿本金的30%。
第十九条 贷款发生逾期,承办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清收,对逾期达一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仍不能全部追回的专项资金,可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计算应补偿金额。经市商务局核准后,平投公司负责在专用账户上进行补偿资金的划转操作。
第二十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对出口退税贷进行补偿后,承办 银行又追回的欠款,应先行弥补出口退税资金池的损失。承办银 行应在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款项划回专用账户。 已返还部分不计入对承办银行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行期满后,承办银行仍应按本方案履行协议项下补偿及追款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办银行年度补偿率(每个年度实际发生贷款补偿总额/当年初托管出口退税贷准备金金额)超过20%时,应暂停出口退税贷新增业务(已授信的不再放款),在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率超过50%时,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对承办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承办资格之前已发放专项贷款,资金池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使用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承担偿还责任。使用企业如有贷款资金逾期未还、弄虚作假、骗取使用资金池资金的行为,冻结其所有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取消其今后申请资金扶持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平投公司和承办银行应依据自身职责,每季度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告“出口退税资金池”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 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案卷抽查、人员访谈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适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承办银行在运行期内发放的贷款、以及担保公司批准的补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承办银行存在弄 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 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该银行出口退税资金池承办资格,要求银行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行周期期满后,市商务局对承办银行进行绩效考评,做出是否续用决定。被终止承办资格的银行,不得参加下一周期的运行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