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乡市卫滨区康信药行,营业执照注册号410703640421176(1-1) 王锡琴
3、该单位于2016年09月份购进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4盒,购进价25元/盒,已销售2盒,使用价格50 元/盒;2015年04月15日购进桂药~复方甘草片60盒,购进价 4元/盒,已售完60盒,使用价格10元/盒,销售金额为529.20元;收入共计 629.20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药品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
5、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2盒;没收违法所得629.2 元;处以货值金额(800元)2.5倍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629.20(大写:贰仟陆佰贰拾玖元贰角) 元。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新乡市卫滨区康信药行申请延期至2017年1月17日前缴纳。
6、卫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