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涵盖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是老百姓生活的最低保障,以各种方式欺诈骗保来获取利益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社保基金规模不断增大,基金监管难度也不断增大,欺诈骗保案例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的利益。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的违法行为
(一)养老保险方面
1. 通过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篡改档案资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养老保险基金;
2. 通过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篡改档案资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在同一险种内或不同险种间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 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基金;
4. 故意不报送或延迟报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亡故、在押服刑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在丧失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后继续冒领养老保险待遇;
5. 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工伤保险方面
6. 通过出具伪造、虚假疾病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病历、处方、医疗费票据等方式,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7. 通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无指征检查(治疗)、虚假诊断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8. 通过超范围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未经许可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无执业资质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9. 通过乱收费、多收费、串换药品、串换检查(诊疗)项目、搭车收费、搭车检查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10. 通过出具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11. 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失业保险方面
12. 通过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在押服刑等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取失业保险基金;
13. 通过出具伪造、虚假失业登记证件,骗取失业保险基金;
14. 通过出具伪造、虚假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等失业保险基金;
15. 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违反以下规定的也属于骗保行为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2.在不同的统筹区,不能同时享受相同险种的退休待遇。
3.在不同或同一统筹区,职工退休待遇也不能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4.服刑人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也不参加刑期间的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