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社保中心关于社保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公示(离退休人员死亡)
发布日期:2022-04-07 14:16 信息来源:新乡市卫滨区社会保险中心 访问量:4482

办理窗口:20号窗口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3.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办理程序:1.各单位应该离退休人员死亡30日内向我处报告情况并停发养老金,60日内办理死亡待遇计算手续。2.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和数据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按有关规定为其计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经复核人员复核、处长审核和经办机构盖章后,确定其死亡待遇,将核定后的丧葬抚恤待遇拨付到参保单位。3.手续不全的,经办人员将全部申报材料退还参保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再到离退休管理处办理。

所需资料:1.死亡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死亡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⑴《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表5-2)》;⑵ 火化证或盖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字样的户口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土葬的,应提供以下资料:① 户口在火化区的,提供盖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字样的户口本,申报表“单位意见”栏应确认该死亡人员进行了土葬,同时,死亡家属出具放弃丧葬费证明。② 户口不在火化区的,提供盖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字样的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③ 根据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死亡人员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提供盖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字样的户口本、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族原因土葬证明;2、火化证和盖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字样的户口本中的姓名与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的姓名同音不同字的,须出具确认以上证明资料中的死亡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的人员同系一人的相关证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0373-2026393

办理地址:新乡市解放大道中35号卫滨区政务服务大厅(原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二楼

交通指引:乘坐1路、18路、21路、27路、44路、63路公交车在解放桥站下车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描述:卫滨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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