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三定"规定
卫滨区信访局
发布日期:2019-04-05 11:37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3694

卫滨办文〔201914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9

卫滨区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滨区信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区委、区政府受理人民群众给区委、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电报和网络的信访案件,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二)承办上级领导机关、本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落实情况;负责向乡、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审结要结果案件,并实施信访责任追究制。

(三)协调处理跨乡、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之间的群众集体赴京到省来区上访、突发上访事件等重要信访;对重要案件实施个案监督,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指导乡、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组织交流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组织信访干部培训;指导全区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五)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应由区政府为复查、复核主体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并做好检查、协调和调研督导工作。

(七)负责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区信访群众疏导调解中心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信访局设1个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接访复查室、网信督查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单位的党群工作、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承办上级领导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向镇、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跨镇、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之间的群众集体赴京到省来区上访、突发上访事件等重要信访。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协调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给区委、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来信,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短信、电报和网络的信访案件。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并实施信访责任追究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区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区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微信信访
APP信访
短信信访

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政法委书记 张胜利 18637381573

信访局局长 任中安 135034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