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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4-05 11:34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4190

卫滨办文〔201942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9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对标国际、国内、省内提高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执法工作;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举报等专线;加强12315指挥平台建设;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划入职责

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滨分局的职责划入;

2.将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卫滨分局的职责划入;

3.将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

4.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划入;

5.将区商务局的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职责划入。

第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起草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办理全区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工作(不含外资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相关执法活动,组织辖区内查处违法案件协调工作,规范全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区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职责权限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八)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拟订全区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全区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区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区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全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交易运营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全区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党建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辖区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牧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2)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获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和抽样检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受伤害人员做好应急医学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调查结果。

4.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区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2)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区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内容管理。(2)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运行、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机要、档案、信访、平安建设、综合治理、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承办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执法装备、基础建设、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依法暂扣物资的保管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负责全局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派出机构规范化建设;负责党建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工青妇、工会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股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负责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核定发放人员工资等工作;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四)纪检监察室

负责全局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督察督办工作;负责党风政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五)法制股

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和法制审核等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综合业务股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推进全区食品安全战略的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负责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分析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责全区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评价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投诉举报热线日常工作。

(七)行政审批股

依法承担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推进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非公有制组织党建工作;贯彻落实全市非公经济发展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全区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八)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

负责规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查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负责案件信息综合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行为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全区广告日常监管和行政指导工作,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研究拟订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发展规划;负责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协调推进部门执法协作;承担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全区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成品油的抽查检验工作。

(九)信用监督管理股

组织实施全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市场规范提升和诚信经营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及信用修复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市场监管大数据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网络市场行政执法;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十)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

分析掌握全区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开展全区食品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案件查办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抽查检验工作。

(十一)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分析掌握全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区餐饮服务领域监督管理和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全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指导案件查办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管理规范;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查检验工作。

(十二)药化械监督管理股

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安全监管,指导案件查办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监督和指导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的抽查检验工作。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和完善质量激励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全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承担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测,组织全区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区质量强区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和协调计量工作发展规划;统一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监督管理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依法指导协调参与标准制、修订;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和标准化良好行为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等先进标准;管理全区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规范认证认可活动;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认可机构及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期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查处特种设备领域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全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第六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0。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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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政法委书记 张胜利 18637381573

信访局局长 任中安 135034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