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办文〔2019〕16号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区委议事协调机构)设在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受外事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贯彻执行全区涉外和港澳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涉外和港澳事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综合归口管理全区执行国家涉外和港澳事务政策有关工作,统筹协调重要涉外和港澳事项。
第四条 (一)职能转变。创新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
(二)划入职责
1.将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工作职责划入;
2.将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的港澳事务工作职责划入;
3.将相关部门承担的外事工作职责划入。
第五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广播电视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负责全区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组织实施相关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交流、推广活动,推动中原文化走出去。
(十二)拟订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区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区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负责推动完善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负责全区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拟订全区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管理、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地区的文物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全区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四)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区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拟订全区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区“智慧广电”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六)总体谋划、统筹协调、归口管理、检查督办全区外事、港澳工作,拟订全区外事、港澳工作地方性规章制度、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外事工作主动融入国家重大外交战略和总体外交,指导各镇办、各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服务全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十七)负责国际形势、外事和港澳政策及法规等宣传教育;负责对外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通报;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外事、港澳工作文件;研究外事、港澳工作重大问题和有关动态并提出工作建议;落实中央对外党际交往相关任务;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公共外交;负责我区对外缔结友好关系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推进全区民间和友城对外交往;负责社会民间组织对外交往活动的指导、协调。
(十八)统筹安排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的外事活动;指导协调全区涉外礼宾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接待来卫滨区访问的重要外宾和其他重要客人;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有关事务联系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卫滨区活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领事业务工作;指导全区涉外领事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各类涉外事件,协调推动全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外向型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审核呈报邀请外国人来卫滨区事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在卫滨区的管理工作;审核呈报在卫滨区举办国际会议事宜;负责外国和港澳地区记者、外国和港澳地区常驻新闻机构及记者来卫滨区采访管理有关事宜;负责协调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审核。
(十九)贯彻落实中央因公出国(境)政策规定,负责归口管理全区因公出国(境)工作,审核呈报全区因公出国(境)有关事项;采集因公出国(境)电子护照信息和上报制证;负责对全区因公出国(境)团组进行出访前外事纪律教育;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区因公出国(境)执行情况。
(二十)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中央驻港澳机构的联络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与香港、澳门地区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参与本区内企业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港澳办、省政府港澳办、市政府港澳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十一)承担卫滨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滨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滨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卫滨区旅游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1个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文化文物广电室、外事旅游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及网站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旅游业管理制度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全区旅游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审核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大案要案督办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
拟订全区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等工作;负责推荐干部和工勤人员赴驻外使(领)馆工作事宜。
负责部门预决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全区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规划、指导全区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拟订全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等工作。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拟订全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国内的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区国内旅游营销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国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做好文化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区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市场开发战略与交流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境外的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管理全区对外及对港澳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大型推广与交流活动;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指导我区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我区水准及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重大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推进对外文化贸易;负责全区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和会展交易。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工作;建立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组织开展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组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协调动漫和网络游戏市场监管;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经营环节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旅行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导游员、领队人员的管理工作;监管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拟订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编报全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年度计划及监管经费使用;负责国家级、省级、市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负责指导全区博物馆、纪念馆建设、业务、宣传及开放工作;指导相关文创产品的研发与推广;负责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文物系统职工培训;拟订全区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全区文物单位做好开放、管理、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负责文物工作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指导、协调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研究及宣传工作;负责全区文物资源调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全区文物信息化、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拟订全区文物科技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基础应用预防性保护研究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文物对外交流和外宣工作。
拟订全区文物保护规划,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全区文物考古工作;负责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相关资质的申报;组织协调全区区域内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全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组织文物普法工作。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监管、审查全区广播电视节目;指导、监管全区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承担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执行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担全区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审查本区内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指导、调控区内电视剧的播出。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全区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承担节目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工程;承担相关扶贫工作。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进口、收录和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因公出国(境)政策规定,研究拟订我区相关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负责全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呈报全区因公出国(境)计划;负责协调拟订区级领导出访计划及协调报批相关工作;承办全区因公出国(境)申报件审核、呈报事宜;负责全区APEC(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审核、呈报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进行外事纪律教育;负责全区电子护照制证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数据录入、纸质文件电子化;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认定和申请材料的审核;负责对待发证件的管理及发放;负责因公出访证件的收缴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区因公出国(境)执行情况。
承办我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央、省驻港澳机构联系的有关事务;负责研究全区涉港澳地区经济科技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和镇、办推动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全区公务人员因公赴港澳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港澳地区记者来卫滨区采访有关事宜;承担全区因公赴港澳地区交流与合作事项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我区与港澳特区的重大交流合作事项的协调工作;承办全区与港澳民间交往的有关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内企业在香港、澳门的有关协调工作;依法维护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在卫滨区的合法权益;承担协调涉港澳经济等投诉的具体工作;负责国务院港澳办、省港澳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区国际友好城市工作的政策指导及区级友好城市关系的缔结和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有关事务联系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卫滨区相关活动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协调推动全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外向型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我区重大外事活动和重要外事文件翻译工作;指导全区外事翻译队伍业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外事翻译专业培训工作;拟订全区外事接待礼宾礼仪有关规定,指导全区涉外礼宾工作,负责重大外事旅游活动的礼宾接待工作;配合中央、省有关部门接待国宾、党宾及其他重要外宾;负责拟订、审核、呈报相关会见、会谈、宴请等重要外事活动计划;指导协调全区涉外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我国驻外使领馆处理涉外领事保护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涉外事件;负责审核呈报办理外国人来卫滨区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在卫滨区管理工作;办理外国人来卫滨区因公居留登记;指导社会民间组织对外交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际会议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卫滨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非开放地区开放报批相关工作;协调全区涉外新闻宣传工作,协调管理外国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及记者来卫滨区采访事宜;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负责国际形势、外事政策及法规等的宣传教育;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公共外交;负责申报河南省“黄河友谊奖”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七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八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乡市卫滨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新乡市卫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定的调整由中共新乡市卫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