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办文〔2019〕39号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卫滨区财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滨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一)职能转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和镇财政关系。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划出职责
1、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职责等划入区审计局;
2、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财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全区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三)负责全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区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审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区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 。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
(五)组织执行和完善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编制区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支出标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八) 负责监督管理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 )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商业流通、市场发展、旅游、粮食、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
(十一)审核地方性税收中对全区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退库;负责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二)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区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区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四)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执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
(十五)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相关风险预警机制。
(十六)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做好内控报告编制管理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方面职责分工。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手续。区财政局凭入减编通知单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十九)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政监督检查室、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财政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区会计信息化工作。做好内控报告编制管理工作。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负责统一组织全区财税法规、政策和资金、账户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区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
拟订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并调整区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管理和监督全区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审核监督区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受理区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指导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区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执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监督管理公物拍卖;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系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预算国库股(政府债务管理股、综合经济建设股)。
分析预测全区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负责全区收支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区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区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全区年度财政预决算并组织实施预决算公开工作。编制全区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拟订全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编制政府性债务预、决算。组织全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落实和完善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完善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及总会计核算;负责审核汇总全区和区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区级财政资金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区级政府国内债务。审批办理税款退付工作;负责关税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区本级非税收入征缴、稽查和数据信息汇总、分析;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指导全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区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城建收支计划草案的编制与城建收支计划的执行;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政府性基金,编制年度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负责粮食、食用油、化肥等战略物资专项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区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支出股(行政政法教科文股、农业社会保障股)。
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区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的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审核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