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办文〔2019〕33号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卫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一)职能转变。建立并完善与新兴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政府部门逐步退出具体科研项目的直接管理。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二)划入职责
1、将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划入;
2、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局)的科学技术管理相关职责划入;
3、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
(三)划出职责
将电子政务建设发展指导相关职责,划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第四条 区科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工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业、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以及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区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区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市对口部门和本区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区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全区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九)负责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统筹推进全区信息产业发展,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进全区工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传统工业与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融合发展。
(十一)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区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重点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网络的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二)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研究拟定支持政策措施;指导平原镇、各办事处开展相关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发布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区煤炭行业发展政策和建议;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全区煤炭工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区煤炭、煤层气开发及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炭生产秩序;负责提出煤矿改扩建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指导全区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十四)推进全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十六)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十七)建立统一的区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十八)拟订全区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组织推荐申报新乡市(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相关工作。
(十九)编制区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十一)牵头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十二)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区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十五)负责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来卫滨区工作或定居意见和和全区出国(境)培训工作。
(二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负责在新两院院士联络和服务等工作,推进院士工作站的建设。拟订科技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七)负责组织推荐申报新乡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意见;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在相关总体规划内制定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统一承担煤炭工业管理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意见,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提出行业审核意见。
2.与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承担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协调解决煤炭安全生产相关重大问题。
3.与区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招商引资工作由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并承担相应责任。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侧重境外招商引资工作;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承接工业和信息化转移工作。
4.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工业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需由区级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5.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
(2)对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科技和工业信息化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股、科技规划股)
组织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和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协调工作;组织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建议;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软课题研究,负责软课题管理;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审核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理论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拟订全区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市对口部门和本区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组织拟订全区工业、信息化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全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发展,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业态发展;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指导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组织拟订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材料的开发和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监测分析全区工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和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建设等;组织开展企业提升培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承担有色、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全区通用机械、汽车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智能装备、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轻工、纺织、服装、家居、家电、工艺美术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承担食品、医药等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指导监督工业领域重点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推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交流合作事务,指导平原镇、各办事处开展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合作项目落实;拟订并实施全区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计划;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产能合作、技术引进等;统筹推进区域产业合作、校企合作。认真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研究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贯彻执行煤炭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煤矿准入条件和开办标准;指导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炭、煤层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及时预警;负责煤炭行业统计信息汇总、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指导全区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科技进步、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统计调度工作;负责全区煤炭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市场信息发布;负责对全区煤炭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监督检查。负责所属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企业发展及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所属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负责全区重点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研究制定和协调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所属企业实施改制改组、兼并破产工作。负责局属企事业信访工作;受理涉及工业系统来信、来访;为信访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维护信访者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区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综合研究分析系统信访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拟订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研究和技术预测,承担全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工作;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统筹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实施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负责全区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承担建设全区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运行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和运行;实施科技报告制度;负责科技经费预算相关工作。拟订全区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协调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推荐申报新乡市(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组织协调创建国家、省创新基地;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协助实施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全区科技发展地方性政策起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协调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保密、科技安全和技术出口相关工作;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科技评估机构建设;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组织推荐工作,负责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培育发展工作。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和政策,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开展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承担技术市场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协调促进驻新科研机构与地方产业发展的融合。拟订科技奖励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科技奖励改革;负责全区科技奖励相关工作。拟订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科技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工作。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科技外事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对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负责全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对外科技宣传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外国专家事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项目计划与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国家、省、市、区关于外国专家奖项的推荐、报批、评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全区创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科技创新型高端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