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办文〔2019〕38号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卫滨区交通运输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滨区交通运输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一)职能转变。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综合运输服务衔接机制。优化交通运输服务方式,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强化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切实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理念,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优质便民化服务,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二)划入的职责。将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区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运输规划,负责公路、水路等规划,指导全区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区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物流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实施。指导全区道路客(货)运、水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城乡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服务业、道路运输相关产业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航道管理等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定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六)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实施。指导全区道路客(货)运、水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城乡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服务业、道路运输相关产业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区重点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一)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交通运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相关项目须征得区交通运输局同意。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下设1个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安全法规室、业务管理室)
贯彻实施党组的决定、决议,对党组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社会综合治理、宣传、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卫生监督、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教育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工作。承办局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业务。拟订区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制度;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资、信贷有关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市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并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财会队伍建设及会计人员培训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系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进程中的有关问题;上级交办临时性工作等。
组织拟订全区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承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安全信息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工作;组织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交通运输行业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审核等工作。参加实施交通管制;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行业信用管理工作;除业务性强的上级交办临时性工作等。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公路、水路等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上级和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外资利用、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建设及维护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权限内区重点公路、水路等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权限内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公路、水路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并承担权限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交通枢纽、运输场站、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管理工作,指导汽车租赁、道路客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区并承担权限内城乡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服务业、道路运输相关产业和交通物流、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指导全市有关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有关政策和地方标准,按规定负责道路、水路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及船舶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航道管理、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信息化制度和细则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行业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行业生态文明和节能减排工作;上级交办临时性工作等。
第六条区交通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区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