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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4-05 11:17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860

卫滨办文〔201926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9

卫滨区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3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卫滨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一)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迸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二)划出职责

1、将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将减灾救灾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3、将承担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4、将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

5、将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乡镇行政区域及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区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六)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综合协调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八)协调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的落实;组织、指导社会捐助、捐赠工作;指导孤儿等困境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民政局设1个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社会救助股、社会事务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全区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本单位预决算,履行其工作职责;指导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系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的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实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及村(居)务公开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区区划、地名、勘界工作,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拟定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化养老和养老服务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残疾人社会福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工作;指导儿童福利工作,落实孤弃儿童保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第六条  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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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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