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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19-04-05 11:14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725

卫滨办文〔20199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0

卫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区民族宗教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领导。

第三条  职能转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更好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区民族宗教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有关民族、宗教事务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区民族关系,推动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做好涉疆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负责开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监测的有关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促进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六)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组织宗教基础信息数据库变更和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申请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七)依法管理全区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联系、培养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指导镇(办)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组织实施宗教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区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十一)指导镇(办)民族宗教工作,协助镇(办)、区直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二)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民族宗教局设1个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参与全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承担全区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党支部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工会工作。

负责国家、省、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和落实;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研究建立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并组织、督促落实。

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清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年鉴整理、编撰工作;组织拟订民族宗教工作措施;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系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区民族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区民族宗教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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