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办文〔2019〕29号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卫滨区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滨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区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省市要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1个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和财务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党建工作。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卫滨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