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办文〔2019〕36号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区政府办公室挂区金融工作局牌子。
第三条划出职责
(一)将应急管理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二)将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区司法局;
(三)将“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化管理职、区政府信息服务中心的行政职能划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第四条区政府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区政府办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区政府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的督查督办,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区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区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二)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
(三)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四)负责区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五)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和区各镇、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负责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区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七)负责全区政务信息采编和分析,指导协调全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各镇、办事处值班工作。
(九)承办申请区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区政府委托,代理区政府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承区市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十)统一管理卫滨区金融工作局。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政府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一室。承担区长所有日常公务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承担区长安排的文字材料;负责区长办公会议的记录、整理工作等。
(二)综合二室。承担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及综合材料的起草、整理、审核工作;负责区政府全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记录、整理。
(三)文秘室。负责区政府机关公文的拟稿、审稿、送签、印制、分发、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收文的登记、呈批、传阅和办复工作;承办区政府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公文和有关文字材料的打印工作;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印鉴和各种介绍信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受领导委托承办区政府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具体负责实施办公室对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工作。
(四)目标督查室。负责上级机关对区政府批办件的督办查办;负责区政府及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重要批示的督办查办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担与区委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督查工作;组织拟订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的经常性督查工作;负责区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和区人大、政协交区政府的建议、提案的登记、分办、转办和督查工作;负责网民留言、市场信箱、领导批示件落实情况的交办、督查、反馈工作。
(五)政策法规室。负责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发文规划;负责对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文件的政策、格式、文字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和相关解释等工作;负责区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区政府委托,承办区政府的行政、民事诉讼案件代理应诉工作;承办申请区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指导、协调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六)调研室。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重大社情民意进行调查研究,为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七)信息室。负责向市政府报送卫滨工作信息,负责组织、研究、编发区政府决策需要的政情、社情、舆情等政务信息,负责政务信息的编发、分析和新闻联络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八)行政室。(值班室、保密室)负责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承担本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
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保密组织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完成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制定、修订办公室的保密制度、保密工作计划,并监督贯彻落实。
第六条区政府办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七条区政府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