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卫滨区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
中共新乡市卫滨区委办公室(卫滨区档案局)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卫滨区委宣传部(卫滨区新闻出版局)
卫滨区委机要保密局(卫滨区国家保密局)
卫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滨区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
卫滨区科学技术局
卫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卫滨区民政局
卫滨区司法局
卫滨区财政局
卫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滨区城乡建设局
卫滨区城市管理局(卫滨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卫滨区交通运输局
卫滨区农业农村局
卫滨区商务局
卫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卫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卫滨区应急管理局
卫滨区审计局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卫滨区统计局
卫滨区医疗保障局
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
卫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
卫滨区中同街街道办事处
卫滨区自由路街道办事处
卫滨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
卫滨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
卫滨区健康路街道办事处
卫滨区南桥街道办事处
卫滨区铁西街道办事处
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另有规定的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