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公示3号

卫滨区人民政府 www.wbq.gov.cn 时间:2023-07-07 10:17 浏览量:

   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机械制造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755151747HF

案件名称

中隧股份新乡机械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处罚决定书文号

(卫滨)应急罚〔2023〕3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7月7日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罚款40000元。

处罚事由

2023年6月7日,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41号文件要求,济源市应急管理局在新乡市应急管理局配合下对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机械制造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1.生产现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液氧、液化丙烷汽化间现场缺少安全风险告知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无风险管控清单。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层级、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的。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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