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滨区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卫滨区人民政府 www.wbq.gov.cn 时间:2026-03-03 08:30 浏览量: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卫滨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镇(办)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373—2826075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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