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卫滨罚决字〔2020〕第09号
崔修朝洗衣液加工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修朝
公民身份证号:411421********6035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公务员小区C区34号楼1单元5楼西户
2019年12月31日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从事洗衣液和洗衣液包装瓶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总投资额5%的处罚,共计贰仟零捌拾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账号:7070 8010 0100 0635 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地址:市妇幼保健院南门处),缴纳罚款后携带交款凭证前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811房间)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卫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谨临 电话:2644110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