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卫滨罚告字〔2020〕第5号
新乡市卫滨区宇晟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建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3MA46M7MY7B
地址:卫滨区平原镇水南村
我分局于2019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生产,厂区有一辆豫G6281S货车装满货物,生产车间有原料、产品堆放,院子东侧大棚下有大量海绵原料堆放,车间有机器设备,现场提供建设项目报告表于2015年1月编写未经环境保护主管审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被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给予处总投资额(中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新评字[2019]第1204号)23375元的5%罚款1169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811房间)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财政账户。
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
收款账户:7070 8010 0100 0635 84
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妇幼保健院南临)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811房间)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卫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38号 邮编:453000
联系人:孟凡周 电话:2644110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