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卫滨罚决字〔2020〕第3号
新乡市卫滨区时利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国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59911074X5
地址: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
2020年1月7日,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新增建设的1台热风旋转炉与环评登记表生产设备不符,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811房间)开具非税单据,再到中原银行缴款。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账号:7070 8010 0100 0635 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 翔 电 话:3055110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