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卫滨罚决字〔2020〕第2号)
发布日期:2020-01-23 10:34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153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卫滨罚决字〔2020〕第2号

 

新乡市汇弘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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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

2020年1月7日,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违法设备总投资额(激光雕刻机销售合同)叁万陆仟圆整(36,000.00)的5%的罚款,共计壹仟捌佰圆整(1,8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811房间)开具非税单据,再到中原银行缴款。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账号:7070 8010 0100 0635 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  翔                电  话:3055110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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