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关于《新乡市卫滨区飞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衣架20万支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12-14 16:44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2747

新乡市卫滨区飞翔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乡市卫滨区飞翔金属有限公司年产衣架20万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卫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分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1、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水质须满足铁西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标准要求,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铁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①预热废气在车间直接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要求。

②塑化加热废气随塑化废气一起经UV光催化氧化装置+水喷淋+活性炭装置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要求。

③塑化工段工艺废气经“UV光催化氧化装置+水喷淋+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同时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规定的的限值。

3、噪声:项目高噪声经密闭隔音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昼间65dB (A)的要求。

4、固废:一般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完工后,需规定程序和标准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新乡市环保局卫滨分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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