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 关于《新乡市锋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子级铝基新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5-16 10:53 信息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 访问量:7311

审批意见:                               新环卫表审【2024】03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

关于《新乡市锋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子级铝基新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锋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中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何新语编制的《新乡市锋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子级铝基新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卫滨区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分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经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后经园区管网排入铁西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新乡市铁西北部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2、废气: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其他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 mg/m3的要求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3.5kg/h的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标准(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的涉锅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中燃气炉窑的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装置、厂房密闭隔音、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类固废、危废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六、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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