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新乡市永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料颗粒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科。
电话和传真:0373-2644110
通讯地址:新乡市人民路 138 号(邮编453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新乡市永旺塑业有限公司 |
年产100吨塑料颗粒项目 |
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西段(东水东村) |
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在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西段(东水东村)建设年产100吨塑料颗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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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新乡市小尚庄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本项目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罩+滤筒式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限值的通知》的要求。 3、固废: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关标准。 4、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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