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新乡市通用弹簧制造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科。
电话和传真:0373-2644110
通讯地址:新乡市人民路 138 号(邮编453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新乡市通用弹簧制造有限公司 |
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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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十里铺村 |
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20万元,在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十里铺村进行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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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本项目不新增废水,用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用水,生活污水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保湿,不外排。 2、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厂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最高点1.0mg/m3)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限值的通知》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厂界不高于0.5mg/m3),非甲烷总烃经高效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排放,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限值要求(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有组织80mg/m3,厂界无组织2.0mg/m3,去除效率≥70%) 3、固废:废边角料、收集尘及不合格品作为废品直接外售,建设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相关要求。机加工产生的废机油、废淬火油、废活性炭在危废间暂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转运等管理要求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的相关要求。 4、噪声: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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