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新环卫表审〔2021〕10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
关于《新乡市龙翔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吨包6万只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龙翔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北峰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伏光编制的《新乡市龙翔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吨包6万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卫滨区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生产用水为循环冷却水,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新乡市骆驼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卫河。
2、废气:本项目产生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80 mg/m3、去除率7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颗粒物采用“集气罩+烟气净化器”收集治理,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以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的“三、其它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10mg/m3”的要求。
3、固废:本项目废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润滑油、活性炭等危废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理。
4、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过程中机械设施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采取采用减振、距离衰减等方式治理噪声污染,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要求。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和应急设施,加强应急演练和日常管理,防止发生环境突发事故。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门禁监控系统,厂区出入口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