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新乡市龙翔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吨包6万只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科。
电话和传真:0373-2644110
通讯地址:新乡市人民路 138 号(邮编453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新乡市龙翔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
年产吨包6万只项目 |
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金家营村村南 |
河北峰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在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金家营村村南 |
1、废水:本项目营运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新乡市骆驼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卫河。 2、废气:本项目产生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80 mg/m3、去除率7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颗粒物采用烟气净化器治理,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以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的三、其它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10mg/m3的要求。 3、固废、危废:本项目废边角料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润滑油、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理。 4、噪声:本项目厂界噪声预测值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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