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新乡西环中油销售有限公司油库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8-27 15:35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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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科。
电话和传真:0373-2644110
通讯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38号(邮编453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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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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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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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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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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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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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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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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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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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西环中油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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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西环中油销售有限公司油库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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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张固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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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峰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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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在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张固城村进行改扩建油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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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肥田,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废气和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本项目食堂为小型规模,油烟参考执行《河南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固废:生活垃圾,定期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油罐清洗废物,由专业罐体清理公司进行清洗,产生的底泥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活性炭在危废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保部公告[2013]第36号。
4、噪声: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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