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和水平,规范专家库管理,健全专家入库及评审程序、考核制度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合法性审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评审,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及经验优势,提供科学合理的评审结论。
第二章 评审专家条件
第三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自愿报名或推荐等方式,申请加入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主要承担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等评审工作。
第四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工程类别和主导专业,本专家库专业主要分为建筑工程,规划,节能、环保,交通,农、林、水利,计算机网络,经济等。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3.熟悉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以及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熟悉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4.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内(行业知名专家年龄不限),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述能力;
5.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
1.接受研究院抽选,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担任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2.独立评审,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外界约束;
3.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或不公正行为,有权提出异议;
4.对项目评审工作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1.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评审专家必须认真阅读所需评审项目相关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在各自的专业领域进行技术把关,实事求是的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对所提评审意见负责;
3.专家评审意见应具有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各专家组成员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统一汇总后,经全部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并由研究院存档;
4.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对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传;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八条 根据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专业领域和技术特点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审专家,每一专业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一位专家,评审专家组为3人以上,并确定一名专家为组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项目的重点专业可聘请2位或2位以上专家。
第九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区发改委负责监督。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1.以虚假材料申请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好处的;
3.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专业理论的结论、意见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5.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6.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事项的;
7.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承担评审工作任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卫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