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区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工作,创新文化市场监管方式,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文化市场环境,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全区文化市场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执法不公和随意执法等问题,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2021年,所有抽查事项抽查频率原则上不少于2次,每次不低于20%。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结合我局权责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和文化经营单位自查。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建立健全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三)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旅游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河南省文化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于经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视情况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监管警示名单,并及时向其他部门进行通报,实现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强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制定好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并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督促整改,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微信、新闻媒体等形式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进行宣传。加强对文化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附: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3、“双随机、一公开”2021年度检查计划表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全区娱乐场所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 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3 |
对旅行社履行旅游法职责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旅行社 |
一)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诈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欺骗、胁迫旅游者另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 (八)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及时上报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擅自分团脱团、非法滞留情况等行为。 (九)是否存在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十)是否存在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十二)是否存在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 (十三)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行为。 (十四)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 (十五)是否存在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 (十六)是否存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 (十七)是否存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附件2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文化市场管理行业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转变管理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逐步建立健全文化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对相关行业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为广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第三条 “双随机”制度,是指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文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执法机制。我局随机抽查的领域目前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旅行社、广播电视等(具体随机抽查事项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机制应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第四条 建立抽查对象数据库。根据检查要求,建立抽查对象主体名录库,把所有本部门监管主体纳入到名录库中,方便实施不定期随机抽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和局机关办公室认真核查数据做到无漏识、无错识,数据库内容根据我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根据检查要求,建立执法人员数据库,人员包括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数据库内容根据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列入名录库。
第六条 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具体抽查活动,以摇号等随机抽查的方式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整改要求的落实。
第八条 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低于20%。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条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经检查中确定的失信单位或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系统通报。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至我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纪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十一条 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有关业务科室、执法大队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过程管控,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双随机、一公开”2021年度检查计划表
序号 |
执行机构 |
检查人员要求 |
检查内容 |
检查时间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1 |
文旅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2021年3月至11月 |
歌舞娱乐场所 |
100% |
2次/月 |
2 |
文旅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2021年3月至11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00% |
2次/月 |
3 |
文旅局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一)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诈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欺骗、胁迫旅游者另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 (八)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及时上报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擅自分团脱团、非法滞留情况等行为。 (九)是否存在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十)是否存在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十二)是否存在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 (十三)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行为。 (十四)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 (十五)是否存在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 (十六)是否存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 (十七)是否存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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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至11月 |
旅行社 |
100% |
1次/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