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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03 08:54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965
新政办[ 2008 ] 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证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等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及工作推动情况。  (三)各级政府网站及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等次标准为: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考评结果报政府目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每年最少进行二次,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年度考核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起草年度考核通知(方案),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年末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本级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的方式、程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年度考核提前10日通知被考核单位;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方案)后,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四)综合评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日常考核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考核等次,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复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一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对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交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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